对特教课改的几点思考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新课程标准的研制工作正在积极推行。笔者作为参与盲校课程标准制定的专家组成员,就此次课改的实施谈几点看法。
课改,实践的需要
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是我国特殊教育实践提出的必然要求,目的只有一个,即最大限度地使残疾学生获得最大的教育效益。
特殊教育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能降低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文化素质和人格期望的要求。惟其如此,才能说我们的特殊儿童接受到了相应的义务教育。特殊学生的实际情况包括两个主要的内容:学生的能力和学生的需要。和文化学习有关的特殊学生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学习能力和感官能力两个方面。除去智力落后者外,我们的特殊教育对象,应该享有与普通儿童基本相等的文化教育。即使是轻度的智力落后儿童,也应该接受最基本的文化素质等方面的训练。当然,还应该考虑到残疾学生感官能力丧失的实际问题,并在课程标准中提出相应的矫正、改变策略和注意事项,如具体给出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等。
特殊学生的需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的需要,二是应用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主要是进一步学习的需要,包括义务教育后学习的需要。应用的需要则包括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在学习中的应用(可称为理论应用)。学生进一步学习的需要和理论应用,要求我们的课程必须是系统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不应该是我们课程的重点,尽管残疾儿童有更多的联系实际的课程内容,如盲生的定向与行走,聋生的语言交流等,但我们不可能把所有课程都和生活实际联系在一起。需要说明的是,学生的需要是制约于社会的需要的,我们在考虑学生的需要时还要顾及到社会对他们的要求,如要求守信,要求对社会有所贡献等。
课改,需理清的思路
课程标准的内容体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所有课程标准构成的体系,二是就某一具体学科而言的课程标准体系。笔者想就第二个含义与课改间的关系问题和大家进行探讨,只有明了课程标准的体系,才有利于从宏观和整体上把握课程的内容及实施等一系列问题。课程标准包括:课程目的、目标、性质、原则、标准等内容。
课程目地和课程改革的目地是有区别的,课程改革的目的回答为什么要进行课程改革的问题;课程目的回答的是为什么要设置本课程的问题。例如,为什么要设置语文课程?就是使学生更好地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并享用语言文字带来的好处。
课程的目标和课程改革的目标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课程改革的目标是指课程改革的方向,是课程改革目的的具体化,而课程目标则是指本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什么,或者是学完本课程后,应该达到的标准和目标,它是课程目的的具体化。目的是点,目标是纲。
课程的性质阐述的是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标准(内容)的确定原则叙述的是本课程标准的确定是遵循哪些原则或依据。特殊教育课程标准的确定包含了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原则或依据。
内容标准叙述的是各教学内容的知识点以及达到的标准和要求或目标。
当然,这些标准和要求按照不同的学科或要求,可以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可以有知识要求、能力要求,也可以有行为或情感要求等。还可以在内容叙述的同时,给出评价的要求,包括评价的手段、方法和评价的标准。这是课程标准的主体。
课改,需关注的问题
文化课教育内容的参照系 盲、聋教育的文化课教育内容应该以普通教育为参照系,或者说,在义务教育阶段盲、聋儿童的文化课教育内容和普通学校没有太大区别。这既是由他们接受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性质决定的,又是由他们的能力和需要尤其是由他们的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当然,和普通教育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并不说明在呈现这些教育内容时的呈现方法一定也要和普通教育相同,而应该针对特殊儿童的特点呈现教育内容。如对盲教育而言,可以多使用发挥听力、触觉能力的方法来呈现教材,而对聋教育而言,则是在发挥残存听力的作用的同时,多使用发挥视觉等功能的方法来呈现教材。
对于弱智儿童的教育尤其是轻度弱智者,不应该轻易放弃对其基本文化知识的要求,也应该以普通教育的相关内容为参照系,在保证内容相对完整的条件下,对普通教育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保证他们享有基本的文化素质的教育。
应该说,各类特殊教育的各个学科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是一个难点,或者说也是课程标准的重中之重。各个学科的课程标准都应该处理好内容广度、难度和深度上的个别和一般、普通和特殊的关系。
笔者建议,课程标准确立之后,在执行标准时,应该允许个别差异的存在,也可以给予达标时间的弹性;在基本要求不变的条件下,允许某些学生用更少或更多的时间完成课程内容。
创造力的问题 笔者认为,学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成长,而不是创造。因为在知识的接受中,必然有对新知的“发现”、“创造”和“豁然开朗”,但那是相对于认知主体,即学生自己的“创造”,对人类而言,他们发现、创造的多是人类已经发现、创造的东西,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创造。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学生在课外活动或有关活动中有小发明、小创造,也不否认要对学生进行创造欲望的培养,甚至认为,它是一个教师教学的重点之一,但那是教学方法的问题,是执行课程标准要说明的问题,本文只是强调特殊教育课程标准的制定要建立在坚实的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主次分明。
实事求是的问题 实事求是应该是我们制定新课程标准的一个原则。我们要认真研究、把握特殊教育的规律,从我国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从事物的本来面目出发进行工作。不能从本本出发,不能从一些人的意志出发,更不能头脑发热,想当然。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合乎规律和真正需要的新的课程标准。例如,对学生文化知识的要求,既不能因为教学不努力没有达到,就认为学生达不到相应的水平,而放弃应有的要求;也不能因为要以普通中小学学校教育为参照系时,就不加区别地照搬,要求所有的残疾学生要达到相应的水平。
再如,学生的道德教育问题。它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但是,在课程标准中怎样给出道德教育的目标,又怎样实现这个目标?笔者认为,仍要实事求是。不可再假、大、空。要从培养基本行为规范入手,从日常生活、日常小事出发,在培养起爱父母、家人的基础上,进而爱祖国、爱党、爱社会主义。
当然,在课程标准的制定中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其他问题,如课程标准的实验和推广、各类残疾儿童的各科课程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等。
课改,实践的需要
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是我国特殊教育实践提出的必然要求,目的只有一个,即最大限度地使残疾学生获得最大的教育效益。
特殊教育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能降低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文化素质和人格期望的要求。惟其如此,才能说我们的特殊儿童接受到了相应的义务教育。特殊学生的实际情况包括两个主要的内容:学生的能力和学生的需要。和文化学习有关的特殊学生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学习能力和感官能力两个方面。除去智力落后者外,我们的特殊教育对象,应该享有与普通儿童基本相等的文化教育。即使是轻度的智力落后儿童,也应该接受最基本的文化素质等方面的训练。当然,还应该考虑到残疾学生感官能力丧失的实际问题,并在课程标准中提出相应的矫正、改变策略和注意事项,如具体给出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等。
特殊学生的需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的需要,二是应用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主要是进一步学习的需要,包括义务教育后学习的需要。应用的需要则包括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在学习中的应用(可称为理论应用)。学生进一步学习的需要和理论应用,要求我们的课程必须是系统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不应该是我们课程的重点,尽管残疾儿童有更多的联系实际的课程内容,如盲生的定向与行走,聋生的语言交流等,但我们不可能把所有课程都和生活实际联系在一起。需要说明的是,学生的需要是制约于社会的需要的,我们在考虑学生的需要时还要顾及到社会对他们的要求,如要求守信,要求对社会有所贡献等。
课改,需理清的思路
课程标准的内容体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所有课程标准构成的体系,二是就某一具体学科而言的课程标准体系。笔者想就第二个含义与课改间的关系问题和大家进行探讨,只有明了课程标准的体系,才有利于从宏观和整体上把握课程的内容及实施等一系列问题。课程标准包括:课程目的、目标、性质、原则、标准等内容。
课程目地和课程改革的目地是有区别的,课程改革的目的回答为什么要进行课程改革的问题;课程目的回答的是为什么要设置本课程的问题。例如,为什么要设置语文课程?就是使学生更好地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并享用语言文字带来的好处。
课程的目标和课程改革的目标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课程改革的目标是指课程改革的方向,是课程改革目的的具体化,而课程目标则是指本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什么,或者是学完本课程后,应该达到的标准和目标,它是课程目的的具体化。目的是点,目标是纲。
课程的性质阐述的是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标准(内容)的确定原则叙述的是本课程标准的确定是遵循哪些原则或依据。特殊教育课程标准的确定包含了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原则或依据。
内容标准叙述的是各教学内容的知识点以及达到的标准和要求或目标。
当然,这些标准和要求按照不同的学科或要求,可以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可以有知识要求、能力要求,也可以有行为或情感要求等。还可以在内容叙述的同时,给出评价的要求,包括评价的手段、方法和评价的标准。这是课程标准的主体。
课改,需关注的问题
文化课教育内容的参照系 盲、聋教育的文化课教育内容应该以普通教育为参照系,或者说,在义务教育阶段盲、聋儿童的文化课教育内容和普通学校没有太大区别。这既是由他们接受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性质决定的,又是由他们的能力和需要尤其是由他们的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当然,和普通教育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并不说明在呈现这些教育内容时的呈现方法一定也要和普通教育相同,而应该针对特殊儿童的特点呈现教育内容。如对盲教育而言,可以多使用发挥听力、触觉能力的方法来呈现教材,而对聋教育而言,则是在发挥残存听力的作用的同时,多使用发挥视觉等功能的方法来呈现教材。
对于弱智儿童的教育尤其是轻度弱智者,不应该轻易放弃对其基本文化知识的要求,也应该以普通教育的相关内容为参照系,在保证内容相对完整的条件下,对普通教育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保证他们享有基本的文化素质的教育。
应该说,各类特殊教育的各个学科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是一个难点,或者说也是课程标准的重中之重。各个学科的课程标准都应该处理好内容广度、难度和深度上的个别和一般、普通和特殊的关系。
笔者建议,课程标准确立之后,在执行标准时,应该允许个别差异的存在,也可以给予达标时间的弹性;在基本要求不变的条件下,允许某些学生用更少或更多的时间完成课程内容。
创造力的问题 笔者认为,学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成长,而不是创造。因为在知识的接受中,必然有对新知的“发现”、“创造”和“豁然开朗”,但那是相对于认知主体,即学生自己的“创造”,对人类而言,他们发现、创造的多是人类已经发现、创造的东西,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创造。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学生在课外活动或有关活动中有小发明、小创造,也不否认要对学生进行创造欲望的培养,甚至认为,它是一个教师教学的重点之一,但那是教学方法的问题,是执行课程标准要说明的问题,本文只是强调特殊教育课程标准的制定要建立在坚实的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主次分明。
实事求是的问题 实事求是应该是我们制定新课程标准的一个原则。我们要认真研究、把握特殊教育的规律,从我国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从事物的本来面目出发进行工作。不能从本本出发,不能从一些人的意志出发,更不能头脑发热,想当然。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合乎规律和真正需要的新的课程标准。例如,对学生文化知识的要求,既不能因为教学不努力没有达到,就认为学生达不到相应的水平,而放弃应有的要求;也不能因为要以普通中小学学校教育为参照系时,就不加区别地照搬,要求所有的残疾学生要达到相应的水平。
再如,学生的道德教育问题。它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但是,在课程标准中怎样给出道德教育的目标,又怎样实现这个目标?笔者认为,仍要实事求是。不可再假、大、空。要从培养基本行为规范入手,从日常生活、日常小事出发,在培养起爱父母、家人的基础上,进而爱祖国、爱党、爱社会主义。
当然,在课程标准的制定中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其他问题,如课程标准的实验和推广、各类残疾儿童的各科课程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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